0
2020年12月下旬,各大互聯網平臺緊急下架互聯網存款產品。時隔近一月,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為此印發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個人存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依法合規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不得借助網絡等手段違反或者規避監管規定,且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定期存款和定活兩便存款業務。
這意味著,包括支付寶、騰訊理財通、度小滿金融等多個頭部互聯網平臺不得再售賣互聯網存款產品。
一個月前,在第四屆中國互聯網金融論壇上,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就“點名”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存款,表示該產品的流動性特點有別于傳統儲蓄存款,給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帶來新課題;強調互聯網金融平臺開展此類金融業務,屬“無照駕駛”的非法金融活動,也應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在最近面對《財經》專訪時,孫天琦還提出認為互聯網存款產品存在多重風險隱患:互聯網平臺未經批準,違法違規開展代辦儲蓄業務;違反存款計結息規定,擾亂利率市場秩序,推升銀行資金成本;濫用存款保險兜底機制,在存款市場惡意競爭,暗示“零風險、高收益”;高息攬儲必然追求高收益資產,匹配高風險項目,導致資產端風險增加,中小銀行脆弱性提高;增加了中小銀行流動性隱患。
近日,央行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就《通知》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雷鋒網AI金融評論精編要點如下:
商業銀行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已經辦理的存款業務,到期后自然結清。
商業銀行與非自營網絡平臺進行合作,通過開立Ⅱ類賬戶充值,為社會公眾購買服務、進行消費等提供便利,這部分業務不受影響,可繼續開展。
業務涉嫌違反相關監管規定和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相關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銀行經營區域限制。
非自營網絡平臺存款產品穩定性較差,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也帶來挑戰。
以下為答記者問全文:
近年來,商業銀行為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趨勢,陸續通過互聯網銷售個人存款產品,在拓寬銀行獲客渠道、提高服務效率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風險隱患,比如產品管理不規范、消費者保護不到位等。當前,對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尚缺少針對性的監管制度。因此,亟需補齊制度短板,引導商業銀行規范開展互聯網渠道存款業務。
《通知》結合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監管要求:
一是堅持依法合規。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得借助網絡等手段違反或者規避監管規定。
二是強化風控管理。商業銀行通過互聯網開展存款業務,應當評估業務風險,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同時,持續監測和控制各類風險。
三是規范銷售行為。商業銀行應當強化互聯網渠道存款銷售管理和網絡安全防護,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四是堅守發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業銀行應當確保通過互聯網開展的存款業務,立足于服務已設立機構所在區域的客戶。
金融管理部門始終堅持審慎包容的監管導向,支持商業銀行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原則與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業務合作,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服務人民生活。同時,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
目前,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銷售相關產品受到相應監管。存款作為最基礎的金融服務,理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
商業銀行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存款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產物,最近業務規模增長較快。但該業務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風險隱患,涉嫌違反相關監管規定和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相關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銀行經營區域限制,并且非自營網絡平臺存款產品穩定性較差,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管理也帶來挑戰。
因此,為防范金融風險,依法對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兩便存款業務予以叫停
。需要指出的是,商業銀行與非自營網絡平臺進行合作,通過開立Ⅱ類賬戶充值,為社會公眾購買服務、進行消費等提供便利,這部分業務不受影響,可繼續開展。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已經辦理的存款業務,到期后自然結清。在此期間,相關存款依法受到保護,消費者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和存款協議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業銀行應當繼續提供查詢、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目前,相關商業銀行通過非自營網絡平臺開展的存款業務規模不一,各自的經營狀況也有所差別。為避免次生風險,《通知》明確監管部門可根據相關商業銀行的風險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商業銀行穩妥有序整改。
雷峰網原創文章,未經授權禁止轉載。詳情見轉載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