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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張帥 | 2018-06-13 00:18 |
雷鋒網消息,6月12日晚,中興通訊在A股、港股發布公告,稱已與BIS達成《替代的和解協議》,以替代中興通訊于2017年3月與BIS達成的《和解協議》,可以說,中興付出了極為巨大的代價換得重新開始經營的資格。
根據協議,中興通訊將支付合計14億美元民事罰款,包括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60日內一次性支付10億美元,以及在BIS 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90日內支付至由中興通訊選擇、經BIS批準的美國銀行托管賬戶并在監察期內暫緩的額外的4億美元罰款。
另外,只有在中興通訊支付10億美元和額外的4億美元到美國銀行托管賬戶后,BIS才將終止激活拒絕令,并將中興通訊從《禁止出口人員清單》中移除。如果上述條件均滿足且中興通訊已從《禁止出口人員清單》中移除,BIS將再對外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反復提過BIS要求更換中興董事會成員傳聞得到了證實,并且限定在6月8日開始后的30日內,完成更換中興通訊和中興康訊的全部董事會成員。兩家公司的高級副總裁及以上所有的高層領導,以及任何參與、監督BIS于2017年3月簽發的建議指控函或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所涉行為或其他對該等所涉行為負有責任的管理層或高級職員解除合同,并且禁止中興通訊及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再聘用上述人員。
更顯苛刻的是,中興通訊還需要自費聘任一名獨立特別合規協調員,負責協調、監察、評估和匯報中興通訊及其全球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在監察期內遵守1979年《美國出口管理法案》、條例、協議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情況,并平等向中興通訊總裁和董事會、BIS 匯報。相當于中興必須自費請人來監督自己合規性,同時該負責人主要向BIS匯報。
至此,中興事件告一段落,但是帶來的輿論和反思勢必影響深遠,雷鋒網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
以下為中興公告原文: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0日、2018年4月22日、2018年4月25日、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9日、2018年5月16日、2018年5月23日、2018年5月30日及2018年6月6日分別發布了有關本公司A股停牌、BIS激活拒絕令及相關影響、本公司及相關方采取的行動、本公司A股繼續停牌及本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的公 告(合稱“該等公告”)。除另有說明外,本公告專用詞匯涵義與該等公告所定義的相同。
本公司和全資子公司深圳市中興康訊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康訊”,與本公司合稱“中興通訊”)已與BIS達成《替代的和解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以替代中興通訊于2017年3月與BIS達成的《和解協議》。BIS已于2018年6 月8日(美國時間)通過《關于中興通訊的替代命令》(以下簡稱“2018年6月8 日命令”)批準協議立即生效。根據協議,中興通訊將支付合計14億美元民事罰款,包括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60日內一次性支付10億美元,以及在BIS 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90日內支付至由中興通訊選擇、經BIS批準的美國銀行托管賬戶并在監察期內(定義見下文)暫緩的額外的4億美元罰款(監察期內若中興通訊遵守協議約定的監察條件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監察期屆滿后4億美元罰款將被豁免支付)。在中興通訊根據協議和2018年6月8日命令及時全額支付10億美元及將額外的4億美元支付至美國銀行托管賬戶后,BIS將終止其于2018年4月15日(美國時間)激活的拒絕令(以下簡稱“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并將中興通訊從《禁止出口人員清單》中移除。如果上述條件均滿足且中興通訊已從《禁止出口人員清單》中移除,BIS將對外公布。
協議還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BIS將做出自其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起為期十年(以下簡稱“監察期”)的新拒絕令(以下簡稱“新拒絕令”),包括限制及禁止中興通訊申請、獲取、 或使用任何許可證、許可例外,或出口管制文件、及以任何方式從事任何涉及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約束的任何物品、軟件、或技術等交易,但在中興通訊遵守協議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前提下,新拒絕令在監察期內將被暫緩執行,并在監察期屆滿后予以豁免。
2、中興通訊將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內更換本公司和中興康訊的全部董事會成員。更換董事會成員后30日內,中興通訊應在董事會設立由三位或以上的新獨立董事組成的特別審計/合規委員會。董事長可擔任該委員會委員但不可擔任該委員會主席。
3、中興通訊將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內與本公司和中興康訊的現任高級副總裁及以上所有的高層領導,以及任何參與、監督BIS于2017年3月簽發的建議指控函或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所涉行為或其他對該等所涉行為負有責任的管理層或高級職員解除合同,并且禁止中興通訊及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再聘用上述人員。中興通訊應及時向BIS通報本條款的執行情況,BIS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對相關人員進行豁免。
4、中興通訊將在BIS簽發2018年6月8日命令后30日內自費聘任一名獨立特別合規協調員(以下簡稱“協調員”),協調員將負責協調、監察、評估和匯報中興通訊及其全球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在監察期內遵守1979年《美國出口管理法案》、 條例、協議和2018年6月8日命令的情況,并平等向中興通訊總裁和董事會、BIS 匯報。
5、中興通訊將完成并提交九份遵守美國出口管制法律的審計報告,在根據本公司與美國司法部達成的協議(請見本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發布的公告)及任何相關法院命令而設置的獨立合規監察官任期屆滿后,剩余六份審計報告將由協調員完成。
6、中興通訊將為其領導、管理層及雇員、全球子公司、關聯企業及中興通訊所有及控制的其他實體的領導、管理層及雇員提供廣泛的適用的出口管制培訓。 本公司將在BIS終止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后盡快恢復受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影響的經營活動。本公司將全面評估2018年4月15日拒絕令和協議對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的影響,重新編制及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 經本公司申請,本公司A股自2018年4月17日開市起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停牌。 經本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公司A股將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開市起復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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