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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林藠頭 | 2016-10-01 13:30 |
9月20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這項規定從201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也就是今天。
由于《規定》中提及“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可也是電子數據的一部分,被網友戲謔解讀為“你有權保持緘默,但你在朋友圈和微博所發布的一切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但仔細看《規定》全文,電子數據本身并不是重點,如何提取、移交電子信息才是。事實上,電子信息早就作為證據進入了司法程序,比如我們都知道的快播案中,4臺服務器及其中的內容就是控方最核心的物證。
《規定》主要的篇幅還是對如何收集和提取電子數據、如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移送與展示問題等程序問題作了嚴格的界定,“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封存前后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等描述屢屢出現。

其實,這個規定的開篇就已經開宗明義,“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而印發。
在快播案中,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之一是證據提取的“程序正義”問題,翻看當時的庭審實錄,快播案辯方律師曾這樣主張:
“文創動力公司是服務器的開啟人,沒有任何法律手續證明有相關的行政人員、執法人員在場。服務器最少有四五天在文創動力公司保管,執法人員不可能全程跟隨。文創公司的問題不僅僅是技術支持問題。公訴人不能僅僅用解釋來彌補證據的缺失。對于重新鑒定問題,公訴人說是補充鑒定,但現在的鑒定內容完全推翻原來的鑒定結果,這不符合補充鑒定的條件。”
辯方認為查封服務器的程序不當,無法確定呈堂的服務器是否就是屬于快播公司,也無法確定查封過程及移交過程中是否被篡改過。雖然快播案以王欣最終獲刑3年6個月告終,但關于取證的程序正義問題的爭議并沒有塵埃落定。
快播案是第一個公開直播庭審內容的案件,從抓捕歸案到最終審判耗時兩年,兩次庭審都持續占據媒體頭條好幾天,參與討論的人數以億計,受眾包括專業律師、媒體、IT公司法人、程序員群體和吃瓜群眾,說快播案是一次大型的普法運動并不夸張。
雖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表明此次這個《規定》和快播案有關系,但從規定發布的時間來看(快播案2016年9月13日最終宣判,《規定》9月20號發布),我們很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快播案在推進程序正義的路上起了不可忽略的作用。這是王欣給我們的另一個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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